扫一扫
关注微信公众号
17
2017/10

建立并逐步完善非法证券行为认定制度的探讨钱列阳  王  帅【摘要】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,司法机关直接将证监会对非法证券行为的认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,有悖于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对证据的相关规定。建议采用“两步走”的方式,先设立“证券行为认定中心”,满足当前对非法证券行为认定与处罚的需要,再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标准,制定完善的证券行为司法鉴定制度,使我国证券行为的认定工作与各类诉讼制度契合,维护国家...

建立并逐步完善非法证券行为认定制度的探讨